非法盗采砂石、欺压残害百姓,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头目被判刑25年。12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青岛法院刑事、民事、执行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2022年度刑事民事执行典型案例
刘某某为刑满释放人员,2002年8月纠集、勾结部分亲属、有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某工程公司,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后刘某某组织黑恶势力非法盗采河砂、玄武岩等矿产,通过暴力或其他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欺压残害百姓,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城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12项罪名,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九年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本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来山东省公开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也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青岛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涉黑案件。作为平安青岛建设的主力军,人民法院以“打准打实”的信心和决心,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