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黄冈市政府发布《2023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通告》指出,我市今年5月1日入汛,全市境内中小河流和水库禁采期为5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长江干流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通告》要求,4月30日前,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5月31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砂船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我市境内发现的“三无”采砂船舶,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通告》强调,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