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公转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冷链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补助范围为:对云南省内铁路车站发送的(含国际联运)冷链和鲜活农产品运输年度增量部分进行补助,补助货物品类按“绿通货物”和“非绿通货物”划分。补助标准为:铁路运价里程800公里(含)以上的,给予“绿通货物”每一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100元/吨的补助,给予“非绿通货物”每一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50元/吨的补助;铁路运价里程小于800公里的,给予每一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40元/吨的补助;每一铁路运单托运人发运量年度有增量且年度内连续6个月累计发运量3600吨(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云南省内铁路车站发送的煤炭、焦炭、铁矿石(进口铁矿石除外)、瓷砖、化肥、钢铁及有色金属、水泥、饲料添加剂、食糖、粮食、铅锌矿、磷矿石、非金属矿石、烤烟(烟叶)、纸板(废碎纸)、混装货物、砂石料、土坯年度增量部分,给予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15元/吨的补助。
高铁货运补助范围为:对成列(6车及以上)组织开行的高铁货运,按统一托运人铁路发送量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对云南省内高铁站发到的高铁快件,给予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1元/千克的补助;对云南省内高铁站发送出省的高铁快件,运距2400公里以下的给予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2元/千克的补助;运距2400公里及以上的给予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2.5元/千克的补助。
《办法》明确了“公转水”运输结构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鼓励新开辟货运港口班轮运输航线,对始发港或目的港为云南省内的港口,新开辟货运班轮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度往返航次不少于36航次的水路运输经营人新开航线前三年进行补助。单向航线距离300公里—500公里,给予每个往返航次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单向航线距离500公里以上,给予每个往返航次不高于8万元的补助。鼓励优化运输方式,宜水则水,发展集装箱运输。以云南省内港口为中转节点采取集装箱发运的年度增量部分,航线距离1000公里以内的,给予水路运输运单托运人不高于350元/标箱的补助;航线距离1000公里以上的,给予水路运输运单托运人不高于550元/标箱的补助。
《办法》还明确,“公转铁”“公转水”运输结构调整各项最高补助标准仅作为测算标准,若按最高补助标准测算资金需求小于或等于省级年度预算总额,则按最高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若按最高补助标准测算资金需求大于省级年度预算总额,各项补助标准均按同比例压减后计算补助额度,总额不超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