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0日,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了该市第10部地方性法规《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28日下午,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了《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对海砂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储存等各环节进行全链条监管,违反《规定》的最高处20万元罚款。
近年来,受到建筑用砂巨大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开采海砂屡禁不止,导致海洋环境破坏。尽管有相关法律对违法开采海砂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仍存在不同部门之间监督职责不清、适用法规不够明确、缺乏打击力度等问题。近两年来,防城港市开展对非法开采海砂进行整治,使非法开采海砂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巩固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成果,地方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法规,以强化对海砂开采监管,促进海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界意见
2022年2月,防城港市起草《规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过程中,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媒体和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自治区级和本市专家论证会、部门意见征求会等,广泛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政府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有效地保障了《规定》的立法质量。今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规定》。
《规定》侧重于对海砂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储存等各环节进行全链条监管,以达到保护海砂资源的目的。为确保执法部门依法精准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将无证非法开采、违法超限滥采、假借工程盗采等破坏海砂资源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审议人员对海砂供应市场作调研
此外,《规定》还厘清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责任,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
《规定》明确了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要出具海砂来源证明,销售海砂以及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须持有海砂来源证明。对不依法出具或者不能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予以查处。同时,还规定了船舶备案、卸砂堆砂洗砂监管、禁止损害生态环境,以及海洋、海岸工程项目产生的海砂可以自用等内容。
《规定》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违反《规定》采挖海砂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