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意见时间8月31日-9月8日,共7个工作日。
据悉,广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广东省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转采或取得采矿权证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据数据中心统计,截止8月30日,广东省已挂牌出让47宗砂石矿,挂牌起始价超242亿元,竞争激烈。此次,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调整,在未来充分竞争时代,或让企业具有成本优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明确广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现行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调整为纳入《办法》所附矿种目录的按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的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二)关于矿业权范围跨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参照现行跨地级以上市矿业权管理权限,明确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矿业权面积最大的或开采主要活动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征收。
(三)关于起始价确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明确广东省起始价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四)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为积极落实中央降低矿产企业成本,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工作要求,同时调动地市积极性,明确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广东省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转采或取得采矿权证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同时,结合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不再计征分期缴纳批复涉及的资金占用费。
(五)关于市场基准价的制定。考虑到广东省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未纳入《矿种目录》的不多,其出让登记权限均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经省政府同意,明确其基准价制定权限一并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六)关于地方分成收入的退库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1〕123号)已对退库管理作了规定,明确地方分成收入退库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根据实际征收管理的需要,明确费源推送、核定征收的主管部门。
(八)关于文件执行期限。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明确文件有效期为5年,原粤财规〔2023〕1号文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广东省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严格按照《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确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方式。已纳入《矿种目录》的一律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矿业权面积最大的或开采主要活动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征收。
四、广东的起始价标准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
五、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转采或取得采矿权证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六、结合国家有关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不再计征分期缴纳批复涉及的资金占用费。
七、未纳入《矿种目录》且出让登记权限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省级下放,委托市、县级实施的)的矿种,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矿业权出让实际选择矿种,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八、已上缴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1〕123号)的规定办理。
九、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推送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起始日期等费源信息,由同级税务部门征收入库。
十、本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