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新办举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表示,《意见》中明确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这是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2个方面考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图源:国新办)
一方面是推动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需要。众所周知,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抓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从实践来看,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各个方面的管理任务都非常繁重,企业主要负责人精力有限,但是企业又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从客观上需要一个既懂专业又有一定决策权的人来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另一方面是充分吸收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2015年、2021年江苏省和山东省先后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文件,在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今年8月22日,山东省结合试行情况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推动落实。两省推行的安全总监制度,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国家矿山安监局在充分调研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将这方面有益做法向全国推广。
李峰表示,下一步,将从3个方面推动这项措施落实落地。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对配备安全总监工作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配备安全总监的必要性,逐步提升矿山安全总监的社会认知度。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作为矿山日常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不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
三是强化示范引领,挖掘一批建立健全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作用、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矿山标杆企业,强化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推动该项措施在全国落实到位。特别是,希望中央企业在这方面要带好头做表率,不等不靠、先行先试,在配备安全总监方面尽早摸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供其他矿山企业学习借鉴。
另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在发布会上介绍,《矿山安全法》已正式全面修订工作。
现行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开始施行,对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
薛剑光表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矿山安全法治建设,目前正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矿山安全法》修订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