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
(2023年8月28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山体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实现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砂开采依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被举报行为,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禁止在本市下列区域露天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
(一)桂江、湘江、资江、洛清江、寻江、灌江、荔浦河、恭城河干流两侧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
(二)漓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华江、六洞河、大溶江、黄柏江、川江、灵渠、小溶江、淦江、甘棠江、潞江、桃花江、奇峰河、黄沙河、涧沙河、潮田河、兴坪河、遇龙河、金宝河两侧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
(三)机场、高速铁路车站、汽车客运站、旅游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以及国家4A和5A旅游景区的直观可视范围;
(四)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山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露天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对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治理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治理工作。不能修复治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对修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强化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买卖和运输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