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月,安徽省水利厅调研组先后赴铜陵、宣城、安庆、六安等地调研,调查了解当前河道采砂现状和管理措施,深入分析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加强采砂管理工作,强化主体教育成果转化,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采砂、规范采区开采、疏浚砂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一下简称 《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采砂规划和许可进行更为详细的要求,规划期内河道砂石开采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在编制下一轮采砂规划前,应先对上一轮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情况及影响进行后评估。河道采砂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不得对以融资为目的的采砂行为进行许可。
《指导意见》对出让砂石收益的用途进行要求,砂石开采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河湖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指导意见》对疏浚砂综合利用提出要求,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上岸利用的,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疏浚砂综合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河道采砂巡查监管。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巡查、监管制度,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不断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水法》《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向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切实承担起河道采砂管理法定职责,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将河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二、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和监管
(一)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制度。各地要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对有采砂任务的河道,按照河道综合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采砂规划。要严格规定禁采期,科学划定禁采区、保留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的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开采控制高程,明确具体监管目标和要求,强化采砂河段修复,推进河道采砂与河道综合治理相结合。河道采砂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规划期内河道砂石开采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在编制下一轮采砂规划前,应先对上一轮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情况及影响进行后评估(见附件1)。
(二)严格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依法依规办理。对于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河道采砂。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砂石运输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砂石开采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河湖整治及生态修复等。不得对以融资为目的的采砂行为进行许可。
(三)加强开采过程监管。各地要成立采区现场监管机构,对采区开采实行旁站式监管,防止超范围、超深度、超采砂机具数、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要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运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采砂现场应设立明显标志,载明相关许可信息,确保作业安全。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装卸、堆存等,需严格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四)强化采砂河道修复。采砂企业或个人应及时清除开采的砂石和弃料堆体,修复损坏的河道堤防等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采区现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砂主体按照批准的河道修复方案,及时落实采砂河段河道平整、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批采不符、只采不复等问题发生。
三、有序推进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
(五)落实疏浚砂综合利用要求。疏浚砂综合利用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上岸利用的,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疏浚砂综合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综合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六)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程序。河道整治、水库清淤、航道整治、码头维护疏浚等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需首先取得项目涉水行政许可。其中,河道整治、水库清淤等水利基建项目,应履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航道整治、码头维护疏浚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履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程序。水土保持等其他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疏浚砂直接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河势控制、防洪及堤防加固等工程的,在项目涉水行政许可中审批,不再编报实施方案;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明确疏浚砂上岸总量、上岸(运输)方式、疏浚砂堆存位置、实施主体以及监管措施等。实施方案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长江和淮河干流、省管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和跨市河道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目录参见附件2。
(七)强化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管。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疏浚作业至上岸堆存的监管,要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对疏浚作业及运输船只、机具的在线监控与轨迹管理。上岸的疏浚砂应堆存至河道管理范围外,堆存之后的处置和监管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优先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等;仍有剩余的,利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企业或个人自行处置、销售疏浚砂,从严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八)强化河道采砂巡查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巡查、监管制度,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不断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交界水域加密巡查频次。要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蓝盾”“清江清河”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
(九)提高采砂管理“技防”水平。各地要加大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整合、利用有关部门的视频监控资源,通过夜视高清视频、无人机、声纳探测仪等开展河道采砂监管。不断完善“人防+技防”采砂管理模式,对非法采砂实施精准打击。
(十)加强部门、区域联防联控。各地要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完善部门间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强化协调联动,提高执法效能。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做好河道采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适时开展省际交界水域联合执法。
(十一)加强涉砂船舶源头管控。各地要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制度,加强船舶管理,坚决杜绝集中停靠点船舶随意进出。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对“三无”采砂船舶拆解取缔力度,实现“三无”采砂船舶动态清零。
五、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执法保障
(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力量,进一步充实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各地要加强队伍培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大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关心支持采砂管理的强大合力,营造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规范利用砂石资源的良好氛围。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采砂管理责任人、采砂许可及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等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