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任何时候,矿山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能碰触的红线。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层面通过各种手段加大对矿山安全问题的治理和监管力度,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非煤矿山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较2020年分别下降36.2%和27.5%。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提出: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编制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救援装备和物资;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标准化建设,保障资金投入,配备救援装备。
以下为《意见》全文内容。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5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sgdc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刘宏委,010—6446395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应急救援准备,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进一步提高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整体水平。
二、加强应急救援准备
(一)科学编制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编制应急预案。预案编制要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地方政府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预案相衔接,并向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矿山存在风险、灾害类型和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抄报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修订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要抄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和从业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演练情况要报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汛期前要提请并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强化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出现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等情况,要及时修订预案。矿山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按程序重新报备。
(四)推进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标准化建设,保障资金投入,配备救援装备。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设置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大力推进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在矿山集中地区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社会组织建立矿山救援队伍。
(五)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建设。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救援装备和物资,地下矿山还应建立通讯联络、压风自救、供水和应急广播等应急救援设施。矿山企业应当对救援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使用。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
(六)加强应急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使用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七)做好事故救援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矿山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八)强化现场救援指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协助救援指挥部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制订完善救援方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九)充分发挥矿山救援队伍作用。矿山救援队伍接到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立即出动参加事故救援,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救援指挥部部署开展现场侦查、制定行动方案,全力以赴实施现场救援。矿山救援队伍要将出动情况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省级调动、依托单位调动和跨省区调动时,应当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
(十)加强总结评估。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对队伍参加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事故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救援队伍总结基础上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四、加强科技支撑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救援装备研发应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鼓励支持科研院校、矿山和科技企业加强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推动矿山企业、矿山救援队伍结合实际,加大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技术革新,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水平。
(十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围,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等内容作为检查重要内容,发现未进行应急培训的、应急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的、应急装备配备不足的、自救器不会使用或失效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对因应急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盲目指挥、冒险蛮干或救援装备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