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强化批后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范围和权限。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施工要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导致其评估范围内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无需审批。
为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知》鼓励区域整体评估审批,取消已批复范围压覆评估,取消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同时简化矿业权变更手续,矿业权人同意压覆或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已完成补偿,矿业权人可凭现有技术报告重新签订矿业权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编审相关报告。
《通知》强调,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矿业权人协商,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和自然资源局要主动介入压覆补偿调解,协调督促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审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