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河砂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济源市河道采砂规划(2022-2024)》的要求,结合济源市实际,制定2024年度济源市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一、可采区、禁采区
(一)可采区
根据批准的《济源市河道采砂规划(2022-2024)》,目前济源市具备继续采砂条件的河道为大峪河、逢石河、白涧河、愁沟河四条河道的部分河段,可采区总长度为29.86km,砂石总量为479.97万m3,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为159.99万m3。
2024年度计划对逢石河东坡村-花园村、长度2.33km,荷宝高速大桥南1.20km处-东坡怀村口桥梁处、长度2.31km进行开采(见表1)。
(二)禁采区
除批准可开采的河段外,其余河道河段均为禁采区,在可采区范围内符合禁采区划定原则的区域也为禁采区。
逢石河一采区邵原镇东坡村-花园村,可采面积2.33km2,,可采深度约1.5m~3.1m;二采区王屋镇竹泉村—下冶镇东坡怀村段位于逢石河下游,可采面积为2.31km2,可采深度约1.5m~3m。两个采区临河岸两侧的开采边线与河岸(护岸)迎水面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靠近河岸边严禁垂直开采,开挖深度所形成的坡角控制在20°-25°范围内,且不得超过25°。
二、年度控制采砂总量
采砂许可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济源市河道采砂规划(2022-2024)》的要求,全市年度采砂总量控制量为159.99万m3。2024年度逢石河采区可开采砂石料约为99.89万m3,2024年度采砂控制数量为不超过158.13万m3。
三、禁采期、可采期
(一)禁采期
(1)法定禁采期。每年6月15日至8月20日为禁采期。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也划为禁采期。在禁采期内,所有采砂作业活动,采砂机械应移出停靠在安全地带。
(2)常规禁采时段。采砂实行夜间停歇制度,每天19时至次日7时为常规禁采时段。
(3)临时禁采期。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二)可采期
禁采期外的时段皆为可采期。
四、采砂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许可申请,提交符合《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并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取得采砂权。
2、申请人取得开采权后,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并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采砂开采权合同及河道采砂监管承诺书后,方可实施采砂作业。
3、采砂权所有人在采砂过程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采砂权,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4、《济源市河道采砂规划(2022-202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自然环境的变化影响等因素,开采权出让的技术资料与可采区的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出入。采砂申请人应仔细勘查采砂现场,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五、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1、开采深度:以自然河床为基准,采砂深度1.5~3米,具体按《济源市河道采砂规划(2022-2024)》规划开采深度开采。
2、作业方式:采用挖掘机、装载机挖掘,汽车运输,采砂机具需要备案。
六、砂石堆放和弃料处理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实行采砂储砂分离原则,开采出的砂石必须及时转运至储砂点进行储存加工。采砂点至储砂点的转运路线必须固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储砂点须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大石弃料不得运出河道,可堆放到沿河护岸边加固岸基,或回填、平整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沟、坑,不得将弃料任意堆积在河床内。
七、河道生态修复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和“边开采、边平复”的原则,采砂业主应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进行清理平复,修复损坏的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河道修复必须符合原河道设计洪水标准,护岸坡比至少在1:1以上,并做到河床保持底平、坡顺无坑、不改变河道纵坡和水流流势,不使堤防护岸的人和财产受到危害。
八、采砂要求
1、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权所有人(以下简称采砂权所有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指令。
2、采砂权所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采,不得改变作业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不得在禁采期开采。
3、采砂权所有人应根据要求制定详细的采砂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予实施。河道有批准的治理规划的,按照治理规划进行开采治理。
4、采砂权所有人应遵守《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七、九条有关人员设备备案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安装监控系统、电子围栏、安装GPS定位设备等的规定。
5、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遵守禁采期规定,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采砂活动。凡发现违反禁采、禁采期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采砂作业,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6、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采砂权所有人应当按照要求暂停采砂作业。
7、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或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8、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的,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9、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和“边开采、边平复”的原则,采砂权所有人应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进行清理平复,修复损坏的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采砂结束后,采砂权所有人应于10日内自行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各类设施设备,恢复河道原貌,不得提出索赔、补偿等。河道平整及修复方案由采砂权所有人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0、如因建设规划实施河道整治、防洪工程、桥梁建设等,需拆除河道采砂设施或占用采砂河段的,采砂权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占用河段不予补偿。
11.采砂权所有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九、强化监管
1、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采砂权所有人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查处违法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确保采砂合规有序进行。
2、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3、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现场指派专人负责,根据计重结果和砂石供应合同填发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未取得砂石采运管理单的运砂车辆不得驶出采砂现场。
4、切实加强各采区的日常采砂作业监测和动态分析,及时掌控其动态变化,防止超范围、超量、超深采砂等现象发生。
5、督促采砂权所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堆放砂石、处理弃料以及落实堆砂场退出后的生态环境恢复等环保措施。
十、其他事项
1、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居民自建住宅等少量个人自用采砂,免办审批手续,但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在指定地点进行规范采挖。
2、工程建设、河道治理等产生的砂石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法规政策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