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发布,《条例》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灾害防治机构。
2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安全生产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据统计,90%以上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关系。当前,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周德昶指出,《条例》规定是基于这两点:一是真正让“明白人”来开矿、办矿,提升企业自主管理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切实提升科技保安、科技强安水平。
在监管监察中,工作人员发现,有不少煤矿办矿人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煤矿的“五职”矿长不懂安全、不会技术,只知道出煤,有个别矿井甚至连一个“明白人”都没有。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水平。
我国煤矿赋存条件十分复杂、隐蔽致灾因素多样,对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比较高。周德昶还谈到,为进一步提升科技保障能力,《条例》规定要求必须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技术管理体系,根据不同灾害类型,比如瓦斯类型、冲击地压类型、水害类型,配备相应组织机构和相应技术管理人员。
此外,《条例》还鼓励支持推广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智能化开采,推动减人提效,降低矿工劳动强度,改善矿工作业环境,提高安全生产高效集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