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审批供应,统筹解决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日前,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对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道路及行政办公等附属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计划配置、用地审批和供应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采矿用地选址要坚持从严管控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通知》强调,采矿用地统筹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鼓励优先使用腾退指标。鼓励采矿企业对本企业在本地区(省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鼓励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可用于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此同时,符合法定土地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