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复工复产验收主体和验收程序,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在复工复产验收主体方面,通知明确,连续停工停产30天及以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因自然灾害、矿井灾变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复工复产,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分级验收。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复工复产,省属(不含兼并重组)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煤矿按属地监管原则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自行停产不足30天的煤矿复工复产,由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监察员在调度室通过信息系统查看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图片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在验收程序上,通知要求,由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的,需由其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在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监管监察部门;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的,需由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主体层级分级验收,不得违规下放。
此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的煤矿,相关部门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验收合格后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属地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监察员井下现场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图片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通知提出,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口,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煤矿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覆盖检查和对表对标逐项验收。
对于存在不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生产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齐全、职工培训不合格、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等情形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在强化安全监管上,通知明确,煤矿不得模糊停产概念或以停产检修为由规避复工复产验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停工停产煤矿底数,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并对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有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