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5日19时45分,湖北省汉川市水利执法大队队员王志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3艘载砂船在汉江汉川市、仙桃市交界水域进行非法采砂。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3月27日,汉川市、仙桃市两地多部门在汉江两地交界水域截获隐形吸砂泵船1艘和运砂船4艘(3艘满载、1艘空船)。
汉川市水利与湖泊局进一步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经调查,涉案人员不能为3艘涉案船只所载砂石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湖北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可判定为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经核查测算,3艘涉案船只提供的砂石价值超10万元,达到向公安部门移交的标准。
2023年4月7日,该案移送至汉川市公安部门。通过该市公安部门对本案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办理,对2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收缴违法所得80余万元。
2024年3月8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郑某某等13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对郑某某等13名被告人进行严惩。主犯郑某某、郑某、刘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到4年6个月不等。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相应罚金。郑某某等3名主犯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和河道生态环境恢复费697万余元、司法鉴定费8万元。责令13名被告在市级或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经公安部门调查,该团伙自2022年1月以来持续作案,盗采砂石价值达609.6万元。该案入选公安部评选的2023年“平安长江”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采砂区、禁止采砂期,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对涉事人员进行了依法审判。
本案全面落实了湖北省水利厅要求水行政执法“上下联动、区域联席、部门联合”的要求,省水利厅直接调度下级水利部门,汉川市和仙桃市水利、交通、公安多部门协同作战,一举打掉了在交界水域隐蔽作案的采砂团伙。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汉川市水利和湖泊局查获并将案件移送到汉川市公安部门后,汉川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挑选骨干,历时半年侦破此案。此案的告破,标志着汉江兴隆枢纽以下水域隐形吸砂平台被全部查获,该水域非法采砂现象全部“清零”。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不仅在该案的刑事部分支持公诉,还支持要求3名主犯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和河道生态环境恢复费用697万元。该案成为汉川市落实河道生态修复赔偿机制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