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五级十二同”标准要求,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有效推动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改革工作,在总结主城区前期试行的基础上,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程序》),并于近日公示。
按照《审批程序》,建设施工场地出口须按照净车出场的相关要求建设洗车作业平台和防污降尘等配套设施并能有效使用方可受理,申请单位须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以及消纳处置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其中,核准申请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消纳处置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须提供原件。相关申请资料可通过区(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许可期限为8个工作日。
值得一提的是,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可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处置前应向所在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拆违覆绿、社区提质和存在特殊情形的重大项目等工程无法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函件并按程序“一事一议”审批办理。因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受限需临时性施工处置建筑垃圾建设洗车作业平台的,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出具同意意见,可以通过备案的方式处置建筑垃圾;在申请人完成洗车作业平台建设并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许可程序分为受理(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勘察审核(办理时限为区内处置的2个工作日,跨区处置的4个工作日)、审批决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制证与送达(办理时限为即时)4个步骤。
申请人要求延续与变更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关事项的,应向所在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更申报单位或确需延期的需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再次提出勘察意见。之后,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再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按要求办理。
行政许可办结后,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准予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信息录入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许可后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须在工程项目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公布行政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