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萍乡市城管局获悉,为精准破解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不严、运输市场不规范、处置场所建设不足等难题,《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萍乡市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将实现有法可依。
据悉,《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源头管理、贮存与运输、利用处置、装修垃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处置场所,保障其行政区域内不少于1处符合专项规划的固定消纳处置场所。对建成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运营单位,要求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垃圾,建立建筑垃圾进场接收和处置台账,记录入场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并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严格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不严的问题,《办法》明确,对装修垃圾投放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区域,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布。
同时,《办法》对运输核准、运输车辆要求、运输路线核定、道路运输要求等多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为鼓励支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办法》还明确,施工单位和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单位可以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就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类型、数量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