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据意见稿显示,拟将砂石类采矿权出让基准价调整为:优质建筑用石料(矿种包括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3.5元/吨、一般建筑用石料(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凝灰岩、砂岩、流纹岩)1.9元/吨、建筑用砂2.6元/吨。(注:下附出让基准价表格)
据了解,浙江省上次调整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还是在2018年。此次调整,在砂石类采矿权方面,相比2018年主要有以下3大方面的变化:
一是,按照优质、一般来划分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更明确了母岩性质;
二是,以岩性来统一定价,取消了2018年按照3类地区定价的机制(注:下附地区分类);
三是,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基准价均出现了下调。
据悉,2018年浙江优质建筑用石料(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基准价按照地区分为3类,一类5.3元/吨、二类4.4元/吨、三类3.2元/吨,平均4.3元/吨;一般建筑用石料(石灰岩、白云岩、砂岩、花岗岩、凝灰岩、大理岩)基准价按照地区分为3类,一类3.5元/吨、二类2.7元/吨、三类2元/吨,平均2.7元/吨;建筑用砂出让基准价4.6元/吨(天然砂)。(注:下附出让基准价表格)
此次调整文件下发后,同步废止2018年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浙土资规{2018}6号)文件。
据了解,长期以来,浙江省的建筑用砂石料管理规范早,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砂石料采矿权管理的制度、做法、经验。据统计,2023年浙江省出让建筑用石料采矿权24宗,平均设计生产规模482万吨/年,同比2022年增加了50万吨/年,平均成交单价13.6元/吨。
近两年,受宏观经济影响、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等挑战的背景下,浙江省砂石资源市场亦呈现“量减价跌”走势。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激发浙江省矿业权市场活力,今年1月份以来,在广泛调研座谈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实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充分从浙江实际出发,主要有以下3方面特色:
1、根据浙江省成矿规律,重新厘定相关矿种成矿地质条件归属。
目前,浙江省共有18个矿种需要以收益率的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参考《矿产志·浙江卷》中各矿种的成矿地质类型,比照“自然资发〔2023〕166号”划分的成矿地质条件类别,经专家论证,重新厘定了省内18个矿种的成矿地质条件归属。
2、进一步明确勘查工作程度类型。
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3727-2016)等为参考依据,对草根、普查、详查、勘探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规定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的,其勘查工作程度划分应由出让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
3、重新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浙江省结合实际,对按金额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现有矿种重新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同时废止上一轮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注: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2024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注:1.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出让收益基准价。
2.出让采矿权以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计算出让收益,保有资源储量按下式计算:
保有资源储量=探明的资源储量+控制的资源储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表格中类别为石灰岩类、饰面用、冶金用、玻璃用矿种的可信度系数取0.8,其他矿种可信度系数取1.0。
3.共生矿基准价调整系数按100%计,伴生矿基准价调整系数按60%计。
2018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