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并解读《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规定》于2024年8月8日正式公布,9月1日起施行,是儋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细化了矿山生态修复措施,规范矿山生态修复要求,禁止采矿权人以矿山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的验收和管护责任。
据介绍,目前儋州市现有合法、正在开采的矿山7个,均为建筑用石料、砂料矿山,同时也有部分采矿权正在出让。砂、石属常用建筑材料,随着海南自贸港和儋州市开发建设进度,需求稳定,因此,此类矿山未来将保持一定数量,也就涉及相应的生态修复。另外,对于一些非法开采造成的遗留矿坑,也需要依法采取有效手段进行修复,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理念下,矿山生态修复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亟须规范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
儋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寻子龙表示,儋州市充分认识全市矿山修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确定《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为儋州市计划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既是全市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主要举措,又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儋州新实践的主要内容。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
《规定》确定了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灭失或者难以确定的,或者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历史遗留矿山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是细化生态修复具体措施。
《规定》对矿山生态修复措施进行了细化,提出了五大类具体措施,并要求修复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修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
三是规范矿山生态修复要求。
《规定》明确,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采矿权出让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公示、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有关文件中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等要求,并明确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求矿山生态修复不得对矿区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并禁止以矿山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
四是加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规定》明确,历史遗留矿山可采取自然恢复、工程治理、转型利用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是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的验收和管护责任。
《规定》明确,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停办、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护责任,拒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采矿权人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纳入信用监管。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对严重失信的采矿权人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另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矿山生态修复中,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