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晋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通知,今后,不按“管理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这也是泉州市各县市区首份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管理规定”。
据了解,“管理规定”分为总则、排放、责任人制度、中转及运输、消纳利用、部门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部分。“管理规定”中所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按照“管理规定”要求,今后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
对于居民自建住房、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堆放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相关要求。
对于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管理规定”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
“管理规定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利用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利用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消纳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消纳利用管理台账制度,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消纳利用管理台账的监督。”晋江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很好地解决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不足、资源化利用率低、随意倾倒、抛撒污染环境、相关管理单位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城管执法人员今后高效执法打下基础,提供了执法依据。接下来,城管执法局将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用法学法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同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问题清单,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率先示范带头尊法执法,做到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文明,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关专家表示,“管理规定”的出台在贯彻落实《固废法》,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