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相邻煤矿矿区优化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化调整相邻煤矿矿区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同时属于以下范围和情形的可以申请矿界优化调整:同一央企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所属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采矿权人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同采矿权无缝相邻的煤矿范围确需调整的;原矿区范围因地质构造、建设压覆、生态退出、安全生产等原因,本矿区采矿权人无法开采或难以开采,而无缝衔接的相邻矿区采矿权人更适宜开采的;涉及矿界调整的采矿权合法有效(不属于引导退出煤矿);被司法查封、冻结的,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调整优化局部矿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相邻煤矿矿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含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采矿权的,下同)、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由企业集团协调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且不对抗第三人;矿界调整不涉及空白资源(坐标转换形成的空白区除外);属于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明确国有资产无流失;拟调整范围已形成越界开采事实的,已依法查处到位等。
《通知》要求,矿界调整后,矿井开采范围与现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开采范围不一致时,严格按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范围生产;若需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采矿生产活动,不得以调整优化矿区范围之名自行调整矿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