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意见的公告。
据悉,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是指非法采矿采出矿产资源的价值。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是指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当采出,但因非法采矿导致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包括非法开采位置及影响范围)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指没有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包括非法开采位置及影响范围)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征求意见稿指出,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原则上由办案单位按照认定规则直接进行认定。
在认定规则方面,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的价格,矿产品已经部分销售的,未销售部分按照已经销售矿产品的平均价格认定。违法行为存在明显时段连续性且可以分段计算矿产品数量的情况下,可以分别按照不同时段实施违法行为时矿产品价格进行计算。
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根据矿产品价格和矿产资源破坏量认定。采出部分已有销售的,按照销售平均价格认定;未销售、无销售证据或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按照采矿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在认定程序方面,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技术和业务审查、集体认定等认定审理。另外,委托单位不得干预、暗示、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测绘单位、岩矿测试单位独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