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司法厅作《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起草说明;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现场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贵州矿产资源丰富,煤、磷、铝、锰等49种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是贵州突出的比较优势。2000年颁布施行的《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我省矿产资源管理还存在矿业权设置科学性不强、开发利用水平有待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有待明确等问题,已经不适应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起草说明表示,为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202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后,省人大环资委及时会商法工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认真进行了论证和审议。
“结合上位法修订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领题调研及立法调研成果,为推进我省矿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为‘富矿精开’战略深入实施提供法治保障,适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省人大环资委认为。
《条例(草案)》共8章50条,重点对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作了规定。
健全完善矿业权制度,有序推进精准配矿。《条例(草案)》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设立,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强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刚性约束,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矿山建设和开采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着力解决“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问题。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条例(草案)》适应矿业权制度改革要求,将矿业权取得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分离;科学实施精细开矿,明确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金属非金属、能源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矿产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发上限和强度,避免“大矿小开”,实现优矿用好、呆矿用活、劣矿用足;加快推进精深用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煤、磷、铝、锰、氟等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全力打造矿业产业集群。
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效果。《条例(草案)》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应当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石和尾矿进行了规范。
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条例(草案)》明确定期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动态掌握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和利用情况;规定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