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吴某跃、陆某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涉案矿石价值共计约48.68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据悉,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陆某跃、吴某跃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溪口镇某山场以开办养猪场、山场复绿为由,擅自雇人在山场采挖矿石并售卖至各砂石场。采挖矿石过程中,陆某跃主要负责现场管理、销售矿石及与砂场老板结账,吴某跃主要负责联系挖机、运输并支付挖机费、运费。二被告人售卖矿石共结得货款486799元,扣除挖机、运输等费用后由二人平分。
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判决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