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出新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4月23日公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办法明确,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办法还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修改设计后未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和矿井瓦斯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地温、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升级的;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矿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露天煤矿最终帮坡角、开采工艺、初始拉沟位置及排土场位置发生变化的。
此外,办法还在验收方案、验收技术专家资格、验收程序、验收监管机制、验收核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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