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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印发《蚌埠市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通知

日期:2016-07-21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关于印发《蚌埠市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皖安监二〔2016〕16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皖安监二〔2016〕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蚌埠市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蚌埠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金属冶炼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对安全设备设施及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制备等危险作业环节的管理力度,提升金属冶炼企业高危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对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详见附件1)界定的全市金属冶炼企业。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凡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

  (二)凡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完成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1.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工业:

  (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10)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

  (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

  (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

  (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

  (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

  2.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工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2)装有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在吊运过程中未走规定线路的。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4)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5)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6)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8)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9)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10)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熔融有色金属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11)有砷化氢气体产生的作业装置未按要求加盖密封,未设抽风装置,现场未配有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

  (1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3.使用热处理工艺井式热处理电炉、3.8m及以下的捣固焦炉;制氧作业区采用板式工艺流程、制氧1#、2#机组的。

  4.除生产军工及航空航天产品外,使用铝合金盐浴槽淬火工艺的。

  5.由3名或超过3名,市级以上安全专家库中的金属冶炼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经现场论证、综合判定后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存在下列问题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2.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凡存在以下问题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

  4.使用负压氧气呼吸器作为应急救援装备的。

  5.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其它问题。

  四、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3月1日前)

  1.各县区安监局要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并在去年开展金属冶炼企业谈心对话活动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进行再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健全夯实安全监管台账(见附件2)。于3月1日前完成相应的专项整治部署工作,并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责任人以及工作部署情况于3月9日前书面与电子版报送市局。经排查无相关企业的县区实行书面说明零报。

  2.各县区安监局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金属冶炼企业。

  3.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于3月1日前完成相应的部署安排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至所在县区安监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

  各金属冶炼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按照整治重点内容,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五落实”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在本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向本地专项整治责任部门报告。

  (三)全面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9月1日前)

  1.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安全检查技术服务等形式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2.县区安监局请于9月5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及《蚌埠市金属冶炼企业台账》(见附件2)报送市安监局。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

  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查找问题,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市局将在整个专项整治期间不定期“四不两直”对各县区、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并通过双随机,组织专项执法检查。请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蚌埠市金属冶炼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名单(见附件4)全面的摸底于11月15日前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金属冶炼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将专项整治融入全市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切实组织好专项整治并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金属冶炼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本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漏一处。

  (二)统筹协调,严格执法。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和其他重点工作,切实加大对金属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被检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查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挂牌督办、警示、约谈、通报、媒体曝光等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坚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四)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查和指导,着力解决当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并上报推广,形成指导全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生根结果。

  各县区安监局请指定专人及时上报有关工作信息。

  联系人:杜娟,联系电话:2070022。

  附件1: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

  附件2:蚌埠市金属冶炼企业台账

  附件3:全市金属冶炼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件4: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名单

  附件1:

    

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
序号
代码
名称
主要生产工艺
C31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工业
1
C3110
炼铁
高炉炼铁,直接还原法炼铁,熔融还原法炼铁
2
C3120
炼钢
铁水预处理,转炉炼钢,电炉(含电炉、中频炉等电热设备)炼钢,钢水炉外精炼,钢水连铸
3
C3130
黑色金属铸造
高炉铸造生铁,模铸,重熔铸造(含金属熔炼、精炼、浇铸)
4
C3150
铁合金冶炼
高炉法冶炼,氧气转炉、电炉(含矿热炉、中频炉等电热设备)法冶炼,炉外法(金属热法)冶炼
C32
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工业
5
C3211
铜冶炼
冰铜熔炼,铜锍吹炼,粗铜火法精炼
6
C3212
铅锌
冶炼
铅冶炼:氧化熔炼,还原熔炼,火法精炼
7
锌冶炼:还原熔炼,粗锌精炼
8
C3213
镍钴
冶炼
镍冶炼:造锍熔炼,镍锍吹炼,还原熔炼
9
C3214
锡冶炼
还原熔炼,火法精炼
10
C3215
锑冶炼
挥发熔炼,还原熔炼,火法精炼
11
C3216
铝冶炼
氧化铝熔融电解
12
C3217
镁冶炼
硅热还原法炼镁,氯化镁熔盐电解,粗镁精炼
13
C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钛冶炼:富钛料制取,氯化,粗TiCl4精制及海绵钛生产(金属热还原法)
14
钒冶炼:金属热还原法炼钒,硅热还原法炼钒,真空碳热还原法炼钒,熔盐电解精炼
15
C3240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通过熔炼、精炼等方式,在某一有色金属中加入一种或几种其他元素制造合金的生产活动
16
C3250
有色金属铸造
液态有色金属及其合金连续铸造,模铸,重熔铸造(含金属熔炼、浇铸)

  说明:

  一、确定原则

  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主要包括:

  (一)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工艺;

  (二)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艺;

  (三)铁合金生产工艺;

  (四)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

  (五)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

  二、《金属冶炼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一)“序号”指《金属冶炼目录》中金属冶炼类别的顺序号。

  (二)“代码”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小类代码。

  (三)“名称”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小类代码”对应的类别名称。

  (四)“主要生产工艺”指金属冶炼包含的主要生产工艺。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我国金属冶炼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本目录适时修订。

  (二)火法冶炼指在高温下矿石经熔炼与精炼反应及熔化作业,使其中的金属和杂质分开,获得较纯金属的过程。

  (三)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属于铁合金范畴。


责任编辑:刘丽娟
本文关键词:整治 蚌埠 安全生产 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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