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废止矿业相关法规
修改、废止矿业相关法规
近期,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各国家部门相继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相关活动,对各领域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废止,其中涉及冶金矿业的有5项。
一、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3月1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中,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这一修改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近3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9项矿业权审批事项,包括取消采矿权审批登记中对申请人企业注册资本门槛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
近日,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2017年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根据实际需要,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
2017年度全国第一批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25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895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43550吨;2017年度全国第一批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650吨,其中主采指标36550吨,综合利用指标9100吨。
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第二季度适时下达。
三、矿产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融合
国土资源部3月15日公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此项工作要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以“清家底、立账户、建平台”为首要任务。
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划清不同种类矿产资源边界,划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与其他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实现互通互享。
四、地质资料管理
3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保护。”
这一修改取消了地质资料保护登记事项,地质资料保护可由负责地质资料管理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五、不得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
3月2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在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中,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费用。
通知强调,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油气项目除外)勘查实施方案,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申请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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