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 码: 忘记密码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技术支持 > 政策法规
客服热线:0371-56727233 官方微博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04-24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武汉市建..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施行以来,为我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现行的建筑垃圾管理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一是《暂行办法》对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晰,存在空白和交叉地带;

二是随着城市建筑垃圾日益增长,建筑垃圾处置遇到新瓶颈,消纳场所的消纳容量日显不足,土地资源更加紧张,需要探索新型的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方式;

三是《暂行办法》在建筑垃圾管理的技术上不够精细化,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工具、建设工地的管理等缺乏操作标准和详细规定;

四是《暂行办法》未充分评估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保障生态环境的考虑不够全面。

此外,根据《武汉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武环督改文〔2017〕1号)中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需要进一步厘清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职责,进一步理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规划、建设及管理的职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这使得《暂行办法》的修订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二、《办法》涵盖的我市建筑垃圾的范围及处置原则?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三、《办法》在建筑垃圾消纳及利用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当前,我市末端消纳场所和处置设施的缺乏以及管理的不足,始终制约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好转,消纳场所的设立,必然给周边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影响受纳区建设消纳场所的积极性。为此,《办法》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生态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受纳区生态维护和修复,该机制有利于提高受纳区建设消纳场所的积极性,缓解目前建筑垃圾消纳的紧张局面。

二是完善了消纳场所建设制度。为实现消纳场所建设布局的合理化,避免消纳场所建设给我市环境埋下污染隐患以及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办法》全面规定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的要求,并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及利用项目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是强化了资源化利用管理。为规范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办法》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制,并专门规定了建筑弃料的规范化处置。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办法》一方面要求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另一方面强制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综合利用产品,并规定道路工程应当选用处理后的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填料。

此外,《办法》明确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建筑垃圾。

四、《办法》在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为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混乱、带泥上路、渣土撒落以及驾驶员野蛮开车、频繁违章的难题,《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员的管理义务;并对运输建筑垃圾的禁运情形作了细致的规定。

一是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二是规定运输企业义务。承运建筑垃圾前核实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不得超速行驶;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合格证、车辆通行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三是开展安全运输培训。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制度。

五、《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完善了信息共享平台制度。为解决信息孤岛和碎片化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办法》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文件精神,《办法》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将建设、施工、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失信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是凸显了全程管理的理念。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设施工、道路运输、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多个领域,为提高建筑垃圾处置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对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全程管理。为此,《办法》将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一些有益的工作制度转化为立法规范,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账制度,城管执法部门承担消纳管理台账运行的监管责任。《办法》强调了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各个环节中的主体责任。

六、《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第六章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处罚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并细化了行政裁量权,确保执法的公平合理。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资源化 建筑垃圾
诚信企业推荐
  • 太行振动

  • 威猛振动

  • 四达振动

  • 神宇机械

  • 万力振动

  • 北海矿山

  • 河南万泰

  • 鑫鹰环保

  • 宇环机械

  • 志远筛子王

  • 金特振动

  • 新乡威远

  • 恒锦冶金

  • 中鑫机械

  • 朝阳振动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371-56727233 客服传真 振动筛分交流群① 58519197(满)② 107250318(满) ③ 87177774(未满) ④ 35419702(未满)
© 2007- 中国振动机械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300046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190850
客服邮箱: 本站法律顾问: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871792307 1321379918 技术:497398702

振动机械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