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且拒不改正 个人将被罚100元单位罚1000元
7月22日,《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会议在长春市城市管理局举行。
《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6条。其中,总则13条,规划与建设7条,分类投放6条,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7条,促进措施6条,监督管理9条,法律责任6条和附则2条。
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四分法”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的类别作了规定,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三类”,具体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
长春市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国家规定的“三类”基础上增加一类“其他垃圾”,即实行“四分法”: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
按照合理性标准判断,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废弃物,都具有相同的易腐烂特点,所以归纳在国家明确的易腐垃圾类别中;居民、单位产生的其他被污染的纸张、无法再生的生活用品、尘土、烟蒂等,也是生活垃圾,因此,单独设为其他垃圾类别。
另外,《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非生活垃圾,均具有独立的收运组织体系和处置方式,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是基于“四分法”基础上,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分别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
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且拒不改正
个人将被罚100元,单位将被罚1000元
据介绍,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依据的上位法只有国家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而实施方案中未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在过去的生活垃圾管理实践中,缺少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因处罚额度较小而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不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此次《条例》起草过程中,对未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等几种违法行为做了与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相同的规定,而对于国家条例和省条例没有规定、《条例》有规定、违法行为确有必要予以处罚的几种情形,参照外地立法经验,《条例》设立了7条处罚条款,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如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在《条例》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服务企业、分类处置的单位进行了处罚规定,视情节严重,罚金从一千元到十万元不等;最后还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有效的保障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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