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获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对全市施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体系化、特色化规定。
“源头分类”+“综合利用”
实现开源节流循环发展
《办法》提出,我市要实行“源头分类”制度,对建筑垃圾加强源头管理,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实现源头减量。同时,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在分类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综合利用”也设立了专门条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处置,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就从“开源”和“节流”两方面为建筑垃圾的处置提供了符合生态要求的有效途径,有力贯彻循环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
“问题导向”+“闭环思维”
构筑覆盖全环节链条体系
建筑垃圾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明确、投放运输不规范、消纳处置较薄弱、管理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设计,着力打通贯穿建筑垃圾处置的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各个环节,规范管理部门、投放责任人、消纳场等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构筑出覆盖全环节、多主体、闭环相扣的制度体系。
根据《办法》,我市通过建筑垃圾投放管理人责任制度,可明确不同工程的建筑垃圾责任人和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要求;通过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建立有偿收费制度等,可解决消纳薄弱问题;通过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11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可以细化职责、形成合力,保障管理成效。
“进出机制”+“信息平台”
实现高效便捷的动态监管
《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提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准出的管理。同时,赋权职能部门要建立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失信违法的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监管。
着眼于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服务需要,《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投放与需求信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及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为建筑垃圾投放和需求主体调剂利用建筑垃圾提供场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等部门均须进驻该平台并提供相关信息。该平台的建成将为我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管理服务提供一个更加高效便捷的线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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