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9486.67万元!洛阳两处采矿工程项目获省发改委批复
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嵩县鑫华矿业有限公司嵩县龙王庙坡矿区铅锌矿3万t/a采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以及关于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洛宁县范庄银矿采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嵩县龙王庙坡矿区铅锌矿3万t/a采矿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嵩县车村镇,矿区面积4.2832平方公里。
项目建设2个采区、3个矿体,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1号矿体开采深度为+725米至+846米标高;2号矿体开采深度为+812米至+1017米标高;3号矿体开采深度为+914米至+1036米标高,形成3万吨/年铅锌矿开采能力。
该项目总投资849.17万元,其中资本金849.17万元,全部由公司自筹。
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洛宁县范庄银矿采矿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洛宁县下峪镇和兴华镇,矿区面积14.7376平方公里。
项目建设4个矿区,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1号矿体开采深度为+1030米至+534米标高;2号矿体开采深度为+950米至+800米标高;3号矿体开采深度为+1385米至+210米标高;4号矿体开采深度为+1500米至+1055米标高,形成6万吨/年银矿开采能力。
该项目总投资8637.5万元,其中资本金8637.5万元,全部由公司自筹。
下附全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嵩县鑫华矿业有限公司嵩县龙王庙
坡矿区铅锌矿3万t/a采矿工程项目
核准的批复
嵩县鑫华矿业有限公司:
报来嵩县龙王庙坡矿区铅锌矿3万t/a采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市场需求,有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0002015123110141001)建设嵩县龙王庙坡矿区铅锌矿3万t/a采矿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20-410325-09-02-079416。项目单位为嵩县鑫华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嵩县车村镇,矿区面积4.2832平方公里。
三、项目建设2个采区、3个矿体,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1号矿体开采深度为+725米至+846米标高;2号矿体开采深度为+812米至+1017米标高;3号矿体开采深度为+914米至+1036米标高,形成3万吨/年铅锌矿开采能力。
四、项目总投资849.17万元,其中资本金849.17万元,全部由你公司自筹。
五、项目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和“三废”达标排放。
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请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相关文件有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嵩县鑫华矿业有限公司嵩县龙王庙坡矿区铅锌矿3万t/a采矿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洛自然资〔2020〕167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请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2021年1月12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洛宁县范庄银矿采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报来洛宁县范庄银矿采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市场需求,有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0002020054210149824)建设洛宁县范庄银矿采矿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20-410328-09-02-077622。项目单位为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洛宁县下峪镇和兴华镇,矿区面积14.7376平方公里。
三、项目建设4个矿区,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1号矿体开采深度为+1030米至+534米标高;2号矿体开采深度为+950米至+800米标高;3号矿体开采深度为+1385米至+210米标高;4号矿体开采深度为+1500米至+1055米标高,形成6万吨/年银矿开采能力。
四、项目总投资8637.5万元,其中资本金8637.5万元,全部由你公司自筹。
五、项目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和“三废”达标排放。
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请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相关文件有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洛宁县范庄银矿采矿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洛自然资〔2020〕192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请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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