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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新举措加强旧挖掘机进口管理

日期:2009-01-27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二手挖掘机产品进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于2009年1月13日出台了新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二手挖掘机的进口将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二手挖掘机产品进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于2009年1月13日出台了新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二手挖掘机的进口将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家机电办进行统一管理。通知规定如下:

  国家机电办关于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申请材料转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旧轮胎式挖掘机、旧履带式挖掘机和旧其他挖掘机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为切实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各机电办需认真核实申请进口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核实申请进口单位提供的“设备状况说明”书面材料时,需核实以下内容:

  1、进口旧挖掘机的品牌及型号、机器制造年份及已工作的小时数;

  2、发动机编号和挖掘机的出厂编号;

  3、机器外观照片;

  4、旧挖掘机的作业效率;

  5、司机耳边噪音;

  6、发动机尾气排放情况;

  7、旧挖掘机是否配有保养、使用手册(中文、外文各一套),零部件手册和装箱单;

  8、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需说明向消费者承诺的整机和重要零部件保修期。

  二、拟申请进口的旧挖掘机的上述八项内容,应符合《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JB/T10694-2007)所规定的标准。标准摘要见附件。

  三、核实《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和三款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材料齐备并核实后,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报国家机电办。

  五、《国家机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6]7号)不再执行。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2009年1月13日

  附件:《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JB/T10694-2007)摘要

  1、制造年限不超过5年。需提供进口旧挖掘机的品牌及型号、发动机编号和挖掘机的出厂编号等以备进一步核实。

  2、外观整洁,油漆基本没有脱落,安全标志、产品标牌、润滑示意图完整清晰。需要提供旧挖掘机照片。

  3、旧挖掘机的作业生产效率不低于新机理论生产率的80%。

  4、机器运转正常,无异响。司机耳边噪音不高于85分贝。


  5、发动机尾气排放,2009年10月1日前,符合中国stageI标准;2009年10月1日后,符合中国stageII标准。

  6、进口旧挖掘机应随机附带技术文件:操作保养手册外文和中文各一套;零部件手册;装箱单。

  7、旧挖掘机的保修期不少于3个月或者500小时(以先到为准),重要零部件(发动机、泵、马达、阀、液压缸等液压元件)为6个月或者1000小时(以先到为准)。进口旧挖掘机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包含上述内容的保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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