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更好推动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该省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近日,山西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同时,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意味着取消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办法明确了该基金提取方式:一是探矿权人或经探矿权人委托的地质勘查部门应一次性足额提取基金。已设探矿权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一个月内提取,新立探矿权人自取得探矿权证起三个月内提取。二是采矿权人按季度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当季度内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未完成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首次提取基金时,除应提取本季度基金外,加提本季度应提取基金的8-10倍,用于履行偿还历史欠账义务;新立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权证起,当季度内提取基金。三是矿业权人本年度累计提取的基金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费用的,应按照本年实际所需费用提取。
探矿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法人的,按探矿权出让收益的5%提取;各级政府出资委托相关地质勘查部门探矿,探矿权人为各级政府的,由项目实施的地质勘查部门建立基金专户,按委托合同费用的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