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记者从海口市资规局获悉,为规范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海口市拟出台《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工程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回填使用,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回填或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
拟出台的办法明确,砂石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工程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回填使用,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回填或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
海口市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矿、交通、水利、旅游等建设项目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中未回填的砂土,由海口市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负责对非本工程回填的砂石土进行管理和处置,并严禁施工单位超越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采挖。
海口市还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砂石土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各区政府负责查处违反河道外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环境污染、土地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砂石土加工和销售领域无证经营等规定违法行为。水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砂石土开采领域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急部门负责对砂石土开采、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的船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目前,该办法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3月23日8时至4月1日17时前将意见发送至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电子邮箱:zgjfgk3027@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