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市政府印发《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5条,对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及其相关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中心城区由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政策有效执行。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企业支付收运、消(受)纳、处置等费用。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相关单位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严格遵守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
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通过袋装、桶装等密闭方式,被安全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居民也可以选择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进行专业清运。
据悉,我市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同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将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单及车辆号牌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电子联单”管理制度,严格把控产、运、消三大环节,实现过程追溯。
另外,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安全运行诚信档案,落实“黑名单”制度。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事实依据,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