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筑垃圾也在逐年递增。以往产生的建筑垃圾大多是槽土回填、堆山造景。但现在情况不同了,有限的发展空间,使得可供建筑垃圾堆放的地域越来越少,很多城市已出现建筑垃圾无处可填可堆的状况。而随意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仅侵占土地、污染环境,同时也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对此,城市管理者要有清醒的认识:建筑垃圾妥善处置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无序堆放带来的危害,而且能变废为宝,提供新的建筑材料回用于城市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那么,如何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在管理制度设计、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支持引导、市场运作实践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家珑、北京市渣土资源化处置协会会长杨凯、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教授孙可伟。
陈家珑:理顺“本末倒置”的处理产业链
按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被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在我国,建筑垃圾会经过“一拆、二拣”的洗礼。一拆指专业或非专业的拆除公司将废墟建筑中有用的门窗、设备、材料、灯具、钢材等取出,自行处理;二拣,是指拾荒大军自发将零星钢筋、整砖、木材、塑料、纸张、布等一切可以作废品出售的物件拣走。剩下的碎砖瓦、土、混凝土和砂浆块就成为“纯净”的建筑垃圾了。这些“纯净”的建筑垃圾再被运到堆放点弃置。由于运输成本提高、运距延长,而运费结算是按吨(车)包干,运输企业为保本或争取更大利益,就近随意倾倒,非法填埋点随之而生。
在建筑垃圾处理产业链条中,拆除企业是有利润的,还出现了向建设开发单位倒贴争利现象;产生建筑垃圾者不但不用付出成本,反而可以赚钱;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往往得不到原材料。“谁产生谁负责”的制度设计被如此的“产业链”弄得本末倒置。
鉴于此,我国要立法加大建筑垃圾违法处置的成本,从源头上“卡紧”建筑垃圾无序处置和随意倾倒,从制度设计上调整建筑垃圾拆除、运输、处置环节的利益分配,促进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协调好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低水平生产造成新的污染。当前,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政策制度设计的层面,都缺乏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要求。
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中加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要求。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原则,提高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要大幅提高,同时要细化“谁产生谁负责”原则的可操作性,让该项制度落地。
在制度设计层面,分4个方面推动资源化处置:一是在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中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相应要求,实行保证金制度。二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增加拆除阶段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预算。三是在政府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明确强制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比例,在其他工程中,要出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四是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准入条件,构建拆除、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的特许经营制度。
建筑垃圾再生的基本形式是再生骨料、粉料,继而可以作为天然砂石、土资源生产各种再生砖(砌块)、路用无机混合料及路用制品、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水泥、填充用混凝土等各种建材产品。建筑垃圾作为一种新型资源使用,可节省大量的天然资源,保护环境,具有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可以说,建筑垃圾经过资源化处置,95%以上可成为工程建设的原材料并能应用在建设工程中去。世界上发达国家均早已把建筑垃圾作为一种建材资源开发利用,已形成一种新产业。但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产业化进程比较缓慢,建筑垃圾资源化率(拆除建筑垃圾制成再生建材再应用到工程上的比例)不足5%。
建筑垃圾资源化开展较早的城市有邯郸、深圳、许昌、昆明等城市。但全国情况并不乐观。我国已建成并具备年生产能力在100万吨/年以上的生产线约有20条左右,由于原料供应得不到保证、处置成本过高、产品应用渠道不畅等问题,生产达不到设计能力,有些企业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环节的企业基本不能盈利。另外有百余家小企业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的市场规律自发兴起,能够盈利,但存在设备简单、产品质量不稳定、产生环境二次污染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