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2名县人大代表见证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当天,从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有的硫化锌选矿厂中拆除1台DG1000*600辊压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长沙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名政协委员、部分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干警、花垣镇政府干部及县电视台记者人员也等亲临执行现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执行协助和见证执行,诚心向社会各界传递执行正能量。
关于申请人长沙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花垣县某某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花垣法院(2013)花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长沙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DG1000*600辊压机1台,由被告长沙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运输;被告长沙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某某货款10万元。根据谢某某的申请,花垣法院经执行立案已强制从长沙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扣划银行存款10万及迟延履行利息至指定账户;但长沙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谢某某返还DG1000*600辊压机1台却一直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没有履行义务。
基于被执行人谢某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为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部署,为扎实开展省高院关于集中执行“新闻宣传”专项活动,为宣示花垣法院对于“执行难”问题敢于碰硬,勇于担当的决心。花垣法院经院党组决定,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杨金志任总指挥,执行局长徐保学任执行现场指挥组织法院干警30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见证下,强制执行了本案,顺利将DG1000*600辊压机1台拆除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沙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拖回长沙。
这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亲临执行现场,全程监督见证执行过程达5个多小时,秋天大太阳的曝晒紫外线伤人,个个被晒像关公脸都毫无怨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干警一起点验物品、签字验收、就餐吃盒饭,对法院的公开执行过程、文明执行行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