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新型疑难案件比例不断攀升,涉及发明专利、商业秘密、技术合同、互联网知识产权竞争、特许经营、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等领域的案件大量涌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侵权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件。
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权利人。吴宝庆、何金良原是量子公司工作人员,掌握“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两人离职后将商业秘密披露给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明兴达公司使用该秘密生产销售甲带式给料机。
量子公司认为,明兴达公司、吴宝庆、何金良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法院根据量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在明兴达公司厂房内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查封。之后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明兴达公司擅自撕毁封条,并转移、拆卸了被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兴达公司擅自破坏法院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明兴达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明兴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9.2万元,判决吴宝庆、何金良停止侵权并在8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