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事故后负责人应于接报1小时内上报政府安监部门部门等,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理。然而,企业对“严肃处理”似乎并不惧怕。其瞒报的“勇气”一方面直接源于企业生产的巨额利益。
近日有网友举报,称位于山西古县境内的金翔龙洗煤厂在2017年7月4日,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
据了解,死者许洪星,身份证号为142625198207160634,户口地址:临汾市古县岳阳镇槐树村西梁040号,现住地址为岳阳镇张家沟村。
2017年7月4日,死者许洪星在金翔龙洗煤厂从机头掉下去,使骨盆多处骨折,23时45分入院,7月5号凌晨2时30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矿方与家属协商以126万达成协议。
此外,在一些事故瞒报中,个别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成为企业的“帮凶”。部分地方官员基于政绩、年终考核、个人升迁等因素考虑,害怕被问责、处分,个别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甚至包庇、参与瞒报。还有一些地方官员因长期接受企业老板给予的好处,与他们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对瞒报行为也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