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重拳出击“打非治违”、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近日,山西省安委办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共计9部分80条措施,以此来坚决防范遏制全省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就地辞职
我省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凡发现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不到矿履职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凡国有矿山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办矿主体二级公司直至公司总部相关责任人责任;凡民营矿山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的办矿主体一级公司总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严查各类“三违”行为,到矿检查一律不得提前通知
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将矿山企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执法重要内容。
要严查各类“三违”行为,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及时落实防控措施,切实解决“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司空见惯”和“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的问题。
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要从严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公司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对布置隐蔽工作面、人为包裹、遮蔽探头的,要将矿山和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C类矿井、民营企业和系统复杂、频繁更换矿山管理团队的监管监察执法频次,到矿检查一律不得提前通知,紧盯最容易出事的区域、最不安全的因素、最不放心的环节开展检查。
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
重拳出击“打非治违”。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
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按照“事不过夜”“马上就办”的要求,严格、快速、高效开展重大隐患举报核查,对查实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举报重大隐患的核查和奖励,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形成有力震慑。
对矿山企业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擅自开采、损毁保安矿(岩)柱的;存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紧盯具备生产条件的长停矿山,严防明停暗开、昼停夜开;发现矿山无证生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提请关闭。
露天矿山出现边坡失稳征兆,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矿山企业灾害治理过程中存在假钻孔、假数据、假验收等“假达标”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
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加强对露天矿山的监督检查,出现边坡失稳征兆,要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对露天矿山存在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