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联合发出《关于尽快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通知》,对符合要求的40个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提出五大分类处置意见。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十三五”继续建设的各类新增产能煤矿项目,必须按规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选择适宜方式落实减量置换指标。不再鼓励采取缩小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二是允许项目以停建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合法建设项目如确定停建,项目单位可依据原核准(审批)文件在“十三五”以后恢复建设,但停建期间需每年向原核准(审批)机关报告停建执行情况,延续核准(审批)手续等。
三是未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今年9月底前建设项目要逐矿明确承担化解过剩产能方式;逾期未明确的,将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投产手续,不予公告生产能力。
四是有效落实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置换指标。采取产能减量置换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建设煤矿,原则上自行解决产能置换指标;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等部门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协助解决产能指标,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执行。建设项目投产前须通过验收。
五是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统称三区)内的建设煤矿,9月底前要提出退出方案。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时间的煤矿,必须纳入2017年去产能关闭范围;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时间的煤矿,原则上要在2020年前退出,符合推迟退出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