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终于不用随处乱堆了!日前,记者从市市政管理局获悉,钦州首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处置费按每吨3元收取。
▲建筑垃圾消纳场
该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填埋场位于钦南区沙埠镇海棠村委进港公路东侧(海诺尔环保公司旁),填埋总库容188万立方米,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管理。根据《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随水费征收的公告》(钦市价费[2013]8号)有关定价标准,自行清运到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填埋场的建筑垃圾(渣土)按3元每吨收取处置费。
2016年3月21日,《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包括渣土以及其他建筑弃料等,必须到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出于便民考虑,办法第十三条对家装建筑垃圾有了更灵活的规定:居民因装饰、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及以下),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目前暂时作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填埋场所,房地产小区和建筑工地所产生的专修建筑垃圾、不可再填埋利用的弃土,必须自行清运至该场地消纳处置。”市市政管理局相关工作负责人卢平高介绍,已要求各区城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执法监管力度,杜绝运输抛洒和随意倾倒现象。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