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郑州市城管局召开《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市民普遍关注的垃圾分类有关问题进行了发布和解答。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副调研员宋长德介绍,《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运输和处置、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已经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公共单位和公共区域。
根据《办法》,郑州市生活垃圾采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类法,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郑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不按要求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此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据统计,当前郑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近8000吨,并且还在逐年增长,而郑州市生活垃圾设计日处理能力约为7500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任务非常急迫。
《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指导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管理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前款未明确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保持设置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
(三)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