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关于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等。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作为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被列入在内。
根据《暂行办法》,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 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暂行办法》明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绿色交通项目等。
对于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暂行办法》提出,支持地方实施区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工程及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系统工程。
投资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对于单个项目,根据项目类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或2亿元。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尾矿库污染治理等,直接下达投资;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打捆下达投资;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等,切块下达投资。
在支持标准上,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支持。
《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