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确保该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知》指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职责要求。
1、建设单位
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
不得指定按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施工单位
应建立建筑材料使用追溯机制。
进场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和报审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对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
严禁“瘦身钢筋”“违规海砂”等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
3、监理单位
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对进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旁站见证并作好见证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加大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检先用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要强化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共治局面。
要重点检查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节能、防水卷材等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制度的实施情况。
要加强钢筋、混凝土及用砂质量抽查抽测,对墙、柱、梁、板等主要受力部件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混凝土强度抽测,并将抽测结果纳入检查档案。严防“瘦身钢筋”、“违规海砂”、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