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群众举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近日,为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包括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推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力量建设情况;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情况;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强化对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情况;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等。
在监察方式和程序上,《意见》明确实行分级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负责监察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开展的异地监察工作。
《意见》指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采取查企督政、“解剖式”监察、异地交叉互检、明查暗访等方式和听取汇报、查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资料、抽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向地方反馈有关情况等方法实施监察工作。对监察发现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共性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监察措施,下达监察指令或印发督办函,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及时依法移交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针对监察频次和工作要求,《意见》指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和省级层面确定的非煤矿山重点市县,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市县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5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有关地区开展专项监察,或组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开展异地监察。
《意见》强调,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群众举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接到的群众举报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处理。要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对不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对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