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重点排查:
● 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 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 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 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 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 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全文如下:
安委办〔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发生盗采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20人获救、2人遇难;12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一废弃金矿因盗采活动造成6人遇难,反映出在当前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抬头,由此引发的事故风险增大。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案件教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迅速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下列盗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一)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对排查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逐个乡镇、逐条山沟开展全覆盖式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彻底清零,排查结束后抓好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健全完善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压实县乡责任,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和群众作用,通过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严防漏管失控。要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职责分工,建立从发现到查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加大对盗采活动的全过程打击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监管,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探索将发现、制止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职责和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对关闭取缔矿山,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相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严厉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要正确处理好能源保供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科学合理核定产能、有序释放优质产能,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提升产能、擅自扩大增产保供矿井范围、违规组织“三超”生产作业、将采掘接续失调的煤矿列入增产保供名单等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矿山违法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治理。对煤矿,要聚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所列19项重点整治内容,严厉打击停产整顿煤矿偷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改煤矿提前生产、生产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非煤矿山,要聚焦价格上涨较多的铁、金、钼、铜等中小型矿山企业,精准开展监管执法和安全监察,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武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
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安全措施和下井人数,并经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告知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联系责任人,采取远程监控、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加装“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必须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五、强化追责问责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要认真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案件,要及时曝光查处情况,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