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一是针对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对一个采矿证的矿产资源设置多个生产系统,导致生产系统复杂、互相影响、安全风险高,而且有的企业采矿证整合了但生产系统未整合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二是针对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仅为普查或者详查阶段,随着建设生产不断推进,矿体实际赋存特征和资源储量变化较大,企业便不断进行变更设计,造成运输提升不顺、通风排水不畅等,安全风险大幅提高,有的企业甚至通过变更设计来掩盖之前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有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三是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期间发生重大变更报批和验收不规范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生产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当对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是针对各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数量和专家专业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把关不到位的问题,《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须邀请的专家数量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