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针对日前印发的《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对《通知》内容进行解读,对一直以来采矿用地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复盘,提出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相关负责人在通气会上介绍,采矿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实际用地年限由矿山服务年限决定,矿业活动停止则不再需要采矿用地,这与一般的建设用地,如城市的建设用地以及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有很大不同,且矿山开采挖损、边坡垮塌、压占破坏后可以通过复垦修复,恢复到可利用状态。此外,采矿用地,特别是一些重要能源、金属矿产资源大多地处偏远地区,远离城镇。
这些特点决定了采矿用地区别于一般建设用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矿山开采需要用地,特别是煤炭、金属以及砂石等露天开采矿山用地规模相对较大。长期以来,采矿用地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规模指标等约束,客观上造成了矿山企业正常用地需求无法及时保障,部分矿山出现了“有矿无地”的情况。在这方面,采矿企业诉求比较强烈,地方部门从服务和管理的角度也反映一定的困难。
该负责人介绍,本次印发的《通知》充分考虑了采矿用地的特殊性和矿产资源开发客观规律,推动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等一系列措施,拓宽了采矿用地的保障途径,从规划布局、复垦修复、用地管理以及监管实施全链条为采矿用地作出指引。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了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通知》要求,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原则上应先复垦修复、再使用腾退指标。
《通知》还提出,要强化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和腾退指标使用情况负总责。自然资源部做好政策实施情况监管并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