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工作,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理工作。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有效期均为三年。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重点对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同时对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应跟进检查、动态指导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一级矿山救护队及新建评级、升级或降级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发现等级不符的严重问题,一级矿山救护队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重新评定,二、三级矿山救护队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评定。
《办法》规定,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有效期内,对出现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时,响应命令不及时、推诿拖延、临阵退缩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等4种行为之一的各扣10分,作为标准化评定补充内容,组织重新评定等级。